(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文根与张海松、曹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谢文根。委托代理人诸葛友。被告张海松。被告曹小文,系被告张海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根与被告张海松、曹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文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