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文根与张海松、曹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谢文根。委托代理人诸葛友。被告张海松。被告曹小文,系被告张海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根与被告张海松、曹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文根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