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陈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