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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刘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丁。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刘某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丁、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土地过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欠款交到荣成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