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敏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99号罪犯张敏,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5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免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敏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