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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杭功臣与郭强虎、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功臣,郭强虎,刘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杭功臣,居民。被执行人郭强虎,居民。被执行人刘玉芳,居民。申请执行人杭功臣与被执行人郭强虎、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986号民事调解书:郭强虎、刘玉芳欠杭功臣钢材款132953元及利息2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5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付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8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芳已履行10000元,余款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逾期未付被拘留15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查询车辆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0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