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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健海、陈海等与马孔模、梁达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海,陈海,陈红梅,梁月新,马孔模,梁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陈健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陈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陈红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梁月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马孔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执行人梁达光,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陈健海、陈海、陈红梅、梁月新与被执行人马孔模、梁达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孔模、梁达光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参与事故处理误工费、亲属办理丧事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1588.5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姚贵丽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健海、陈海、陈红梅、梁月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