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侯×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802号原告侯,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吕,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侯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我们于2010年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4月28日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被告与其他女子发生婚外情,并被我知晓。被告遂于2014年6月27日留下亲笔书写的一封信后离家出走。我发现信件后向怀柔区杨宋镇派出所报警,经多方查找,被告至今没有音信。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吕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侯与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吕于2014年6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4月,侯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吕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明等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质证的权利。夫妻关系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仅三个月左右即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后被告于201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此举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侯与被告吕离婚。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吕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吕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佐生人民陪审员 李仕国人民陪审员 王敬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