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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郑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郑某甲,女,1979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郑某甲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桓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翠红审判员  荆延武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