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月秋与葛富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李月秋,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葛富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秋诉被告葛富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月秋承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