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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月秋与葛富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李月秋,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葛富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秋诉被告葛富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月秋承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