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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梁志财申请执行祁伟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94-2号申请执行人梁志财,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留佳镇。被执行人祁伟,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申请执行费17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伟的银行存款1233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