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中泉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南城红都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中泉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南城红都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45-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中泉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颐阳路480号。被执行人江西南城红都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洪门镇渡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石市中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江西南城红都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海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