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海南先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东方盛绿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圣大吉、吴丽妮、周广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南先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东方盛绿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圣大吉,吴丽妮,周广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海南先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忠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理,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阿敏,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符莉娴,该公司法务助理。原审被告:东方盛绿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圣大吉,总经理。原审被告:圣大吉,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吴丽妮,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周广强,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海南先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端公司)因被申请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东方盛绿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圣大吉、吴丽妮、周广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先端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先端公司称,在本院审查期间,其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为东方盛绿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东方他项(2009)第04号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该案的结果将导致本案能否进入再审程序、而该案正在审理中,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先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先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文渊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华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崇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