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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247)陈国勇申请徐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勇,徐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勇。被执行人:徐营。申请执行人陈国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受理此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也未查到相关证据,故本案被执行人徐营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国勇的赔偿款98,453.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33.00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于 波审判员 :宋世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