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四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轩凤军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凤军,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轩凤军。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魁,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乌兰察布乌兰支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久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