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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行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宝林与许金凤民间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行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林宝林,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许金凤,女,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霞浦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许金凤协助申请人林宝林办理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x号楼x层x室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x号楼x层x室房屋(房产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0022x”,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政国用(2010)第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林宝林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