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建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24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被告生性懒惰,缺乏责任感和上进心,婚初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不休,并疑心重重,无端猜疑原告,限制原告正常人际交往,给原告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0月10日孩子出生后,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竭力抚养孩子,后原被告一同去厦门打工,被告不关心原告生活。2013年4月,被告在厦门的出租房殴打原告,致原告右臂受伤,面部清肿,之后又多次殴打原告。2014年春节后,原告独自去厦门打工,2015年未回家,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却在电话中与原告争吵,同年3月原告回家看孩子,被告仍然与原告争吵,原告无奈返回厦门打工。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于201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并一同外出打工,同居生活。结婚后,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为了家庭生活,外出打工,孩子出生后过了百天,原被告一同去厦门打工,两人虽因琐事发生过吵闹,但没有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春节过后,原告独自一人外出打工,同年3月、7月回家看孩子后又外出。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有间隙,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牛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孩子身份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根据以上质证意见和对证据的审查,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牛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其孩子身份情况;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于2012年6月19日登记结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6月19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7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年11日23日生男孩王某甲。孩子出生百天后,原被告一同去福建省厦门市打工,孩子由被告母亲照管。双方在婚后生活中,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5年3月原告独自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另查明,原告无嫁妆,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及债务。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过吵闹,产生矛盾,给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但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被告限制其正常人际交往、对其多次殴打,致其右臂受伤、面部清肿,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为避免草率离婚,维护家庭和睦,给孩子创造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