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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