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