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田善举与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善举,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田善举。委托代理人田振涛,系原告田善举之子。被告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8号楼4层414号。法定代表人周培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晓光,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文,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善举诉被告天津招商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善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