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元秀与杭州市下城区丹格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秀,杭州市下城区丹格食品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唐元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丹格食品店。经营者:范俊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秀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丹格食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元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丹格食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元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元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元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如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