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士让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让,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刘士让,男,汉族,53岁。被执行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士让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社城民初字第0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