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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0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济江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3333号原告王济江,又名王占江,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代表人李传峰,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济江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栲栳村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济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齐仁宣、被告栲栳村一组的代表人李传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左右,其家与被告组里其他组民按人口平等分得共计5.5亩的口粮田,其中一块位于村西的2亩口粮田,在2009年为响应上级调整农业结构的号召,将该2亩地栽上桃树。今年正值盛果期时,被告以种种借口强行将其2亩桃树地收回另行承包给他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收回其的村西2亩口粮田归还给其继续经营。被告辩称:其组原有一位单身老人李中包,年老无依,经人说合,将原告收为养子。1986年,原告与妻子薛瑞莲到其处落户,当时原告已有5岁左右的儿子王智,其组里未同意王智到其处落户,仍为承留镇卫佛安村的户口,当时约定,以后原告再生男生女均享受组里成员待遇。原告于1987年生女儿王会琴,于1988年生次女王会平,组里于1991年给李中包家分了5口人的口粮田。2009年,李中包病故。到2013年五年一调整土地时,发现原告的二女儿王会平已迁移到卫佛安村,早在1995年已迁移,与原告儿子王智的户口对换,但其并不知道,后经组里表决,也不同意给王智分地。所以,根据五年一调整土地的规定,组里将李中包、王会平的土体收回。李中包已经病故,王会平户口已不在其处,收回土地理所当然。其已将原告家的2.3亩土地收回,承包给本村的李英才。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将其家李中包和王智的口粮田收回,应当返还;被告辩称,因李中包已病故,另外,原告儿子王智的户口系与原告女儿王会平的户口私下互换,迁移到其处,但该互换并未经过组里同意,且组里经表决不同意给王智分地,所以才收回原告家二人的土地。因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儿子王智是否具有被告的居民资格,能否分得被告组里的土地,但居民资格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济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