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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红,康才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丁永红,女,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衡东县珍珠乡印湘村**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被告康才疆,男,1990年4月4月生,汉族,住衡东县城关镇大甸村*组,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永红诉被告康才疆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永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才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永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红撤回对被告康才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永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萍校对责任人:柴创打印责任人: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