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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范乃报与魏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乃报,魏从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范乃报,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委托代理人范伟,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从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原告范乃报诉被告魏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兴剑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乃报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伟,被告魏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乃报诉称,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将泗阳黄金广场1、2、3、5号楼的内外排水工程清包给原告,协议约定了价格结算方法。工程结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到目前为止尚欠工程款58854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885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魏从建辩称,原告并没有完成工程,原告已完工的部分还存在质量问题,被罚款30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总工程款。原告没有完工的部分被告后来找其他人去施工,这些款项应当扣除。因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同意付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告范乃报(乙方)与被告魏从建(甲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现将在建的泗阳黄金广场1#、2#、3#、5#楼所有内外排水工程分包给乙方。甲方以清包的形式分包给乙方:内外排水工程,工程款结算方法:①卫生间按每户95元计算,②厨房按每米8元计算,③外排水按每米7月计算,④空调凝进水和洗衣机排水按每米7元计算。付款方式为:①按每栋外排水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后付给乙方的外排水工程款。②按每栋内排水完工后,甲方验收合格后付给乙方的内排水工程款。③以上工程,乙方完工后,甲方验收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付清所有工程款。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范乃报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原告范乃报制作工程总价为153776元的工程记录单给被告魏从建。被告魏从建在工程记录单的左侧进行核对,写明总价为148854元,另外,被告魏从建还书写已付款90000元、罚30000元和其他费用。泗阳黄金广场1#、2#、3#、5#楼已交付使用。双方就工程款给付问题协商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内外排水工程记录单、监理通知单,被告提交的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范乃报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属无效合同。但原告范乃报所做工程的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双方已经对工程量进行结算,故被告魏从建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魏从建辩称,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总价148854元,但被告魏从建陈述,原告提交的内外排水工程记录单左侧的数字有的是被告写的,且被告紧接着148854后书写“付90000”及“罚30000”,说明被告认可总价是148854元,但认为还应扣除被告已付款和被告认为应当扣除的其他费用。但关于被告主张的应当扣除的罚款30000元及其他人施工的费用,因原、被告之间就监理罚款的费用如何承担没有约定,且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该款,故对被告主张的扣除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应认定总价是148854元,扣除被告已付款90000元,还应支付58854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从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乃报支付58854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被告魏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272元。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骐菘第4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