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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桂珍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珍,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姜桂珍,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有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桂珍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王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坪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桂珍诉称,原告的父母是王家坪村村民。原告出生和成长在该村。之后原告出嫁后户口并未迁出,2013年至2014年,被告分三次向每个村民分配集体收益款3.5万元,但未给原告分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支付集体收益款3.5万元,并确认原告以后有权取得集体收益款。本院认为,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集体收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桂珍的起诉。案件诉讼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海红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其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