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衡光、余菲与郭生智、易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07号原告孙衡光,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余菲,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原告孙衡光之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军礼,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生智,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易争艳,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被告郭生智之前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衡光、余菲与被告郭生智、易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生智、易争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衡光、余菲撤回对被告郭生智、易争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衡光、余菲负担。审 判 长 邓 芳代理审判员 吴思遥人民陪审员 胡林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亚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