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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张纪战、王文全、卫中收、吕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住所地:永济市舜都大道15号。负责人:任轩,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杰,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员工。被告张纪战,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吕东平,女,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王文全,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卫中收,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告张纪战、吕东平、王文全、卫中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吕东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吕东平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撤回对吕东平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奎奎审 判 员  齐肖霖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荆鑫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