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同联社三道信用社与王树旺、于德财、李全、吴永田、于德水、宁利、宁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道信用社,王树旺,于德财,李全,吴永田,于德水,宁利,宁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道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树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于德财,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全,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吴永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于德水,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宁利,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宁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宁宇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道信用社账户380090121005321481存款40000元、380090121005321537存款19000元、380090121005321690存款4800元;合计63700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柴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