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仝巧梅诉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艳梅、张素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巧梅,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艳梅,张素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仝巧梅,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伟,经理。被告黄艳梅,住商水县。被告张素华,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巧梅与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艳梅、张素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桂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