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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仝巧梅诉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艳梅、张素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巧梅,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艳梅,张素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仝巧梅,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伟,经理。被告黄艳梅,住商水县。被告张素华,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巧梅与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艳梅、张素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桂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