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东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远民与河源市华达集团东源古云矿产开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远民,河源市华达集团东源古云矿产开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325号申请人唐远民,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源市华达集团东源古云矿产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澄欢委托代理人:王成坚,河源市华达集团东源古云矿产开采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唐远民与被执行人河源市华达集团东源古云矿产开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15)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9月2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0元。因被执行人河源市华达集团东源古云矿产开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唐远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唐远民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已支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觉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00元给申请人,本案已履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劳人仲案字(2015)23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斌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