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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某、张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寿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生于1988年5月3日,汉族,大学文化。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由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红霞,四川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俊伟,四川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87年9月16日,汉族,专科文化。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5)第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及辩护人张红霞、丁俊伟、张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在仁寿县公安局文林派出所内,不听从依法处理祝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纠纷的民警曾某等人的劝解,黄某用拳头击打民警曾某、辅警张某乙的面部,造成二人面部软组织挫伤;张某甲多次拖拽、辱骂曾某,且两次用拳头准备击打曾某,被其他民警及时制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定罪量刑。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辩护意见。辩护人张红霞、丁俊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护意见,以被告人黄某因案发有因,法制观念淡薄,因一时冲动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判处六个月以下的刑罚。被告人张晓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护意见,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执法行为有瑕疵,且张某甲赔偿了受害民警的损失,系初犯,系坦白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上午,苏某某代表其已经怀孕的妻子祝某某参与调解祝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纠纷,并邀约了钟某甲及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同往仁寿县公安局文林派出所。仁寿县公安局文林派出所民警曾某在文林派出所第一警区办公室主持双方调解。因苏某某不满曾某提出的调解方案,遂向曾某提出查看调查笔录,曾某予以拒绝,张某甲遂用手机拍摄,曾某拿走了张某甲的手机,并要求无关人员退出办公室。张某甲为夺回手机与曾某发生抓扯。黄某见状上前帮忙,并用拳头击打民警曾某,辅警张某乙见状,上前控制黄某,黄某又用拳头击打张某乙的面部,造成曾、张二人面部软组织挫伤。为帮黄某“解围”,张某甲多次拖拽、辱骂曾某,且两次用拳头准备击打曾某,被其他民警及时制止。另查明,曾某因受伤于2015年5月18日至6月2日住院治疗15天,支付药费2577.72元;张某乙因受伤住院治疗4天,支付药费154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张某甲赔偿了曾某的各项损失18900元,赔偿了张某乙的各项损失128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系被抓获归案。3.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黄某系完全刑事责任人。曾某、张某乙的证件。4.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张某乙、曾某辨认出黄某、张某甲为妨害执行公务的人。5.伤情照片。6.调取证据清单。张某乙、曾某病情证明。7.仁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情况说明。8.视频资料。9.调解笔录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黄某、张某甲赔偿了曾某的各项损失18900元,赔偿了张某乙的各项损失12800元。10.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因自己的妻子祝某某怀孕,自己代表祝某某参与调解祝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纠纷,并打电话邀约了张某甲、黄某、钟某甲一起前往文林镇派出所。在调解纠纷时,因为自己这方不满意办案民警的处理方案,自己提出查看调查笔录,被办案民警拒绝后,张某甲就拿出手机摄像。办案民警就上来阻止并把手机拿过去了,叫事件无关的人员退出办公室,张某甲就冲上去抢手机,还辱骂了警察,和警察推推拉拉的往外面门口退。黄某也冲上来帮忙抢手机,辱骂警察,还和其中一个警察拉扯起来,并和那个警察扭在一起,自己看见那个警察的脸是红肿的,应该是黄某打的。当黄某被高个子警察控制在墙边的时候,张某甲情绪失控了就冲过去打警察,当他举起右手想打警察的时候,被后面的警察拉开了,但张某甲挣脱了警察的控制后再一次冲向控制黄某的警察,举起手的时候又被警察及时拉开了,然后张某甲就被带出了办公室。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7日下午苏某某打电话给自己说派出所通知去调解祝某某的事,叫自己也过去看一下。第二天早上九点半左右,自己到派出所时,苏某某、黄某、张某甲已经在派出所了,民警将他们喊到办公室后,就说作为调解,一般是轻伤付重伤,苏某某就说要看调查材料,警察拒绝后,自己一方就和警察语言上扯起来了,警察喊无关人员出去,张某甲就拿手机出来对着警察拍摄,警察说不能拍,并把张某甲的手机拿了。张某甲和苏某某在前面抢手机,有个高点的警察把黄某拉住,黄某就骂这个警察,然后给那个警察一拳,打在了警察的鼻子上,警察就把黄某控制在墙上,这时候张某甲情绪就很激动,用手指着警察骂,并冲过来举起右手,握紧拳头,想打正在控制黄某的警察,然后被一个人从后面抱开了,张某甲挣脱了那个抱他的人后又再一次冲过来,举起右手,挥起拳头想打警察,然后被其他警察及时拖开,然后张某甲就被带出了办公室。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早上九点左右,苏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文林派出所接黄某、张某甲、钟某甲回华阳,他们四个人在派出所处理他老婆祝某某和他人发生打架的事情,自己到派出所时,苏某某他们四个人已经到了文林镇派出所,警官就喊苏某某他们四个人去第一警区办公室处理纠纷。当时自己站在办公室外面听到办公室里面比较吵,然后黄某的双手被一个高个子的警官用手抓住站在办公室墙角处的,还看到警官的鼻子部位肿起的,自己还进去拉黄某,喊黄某冷静,钟某甲把张某甲拉起的,因为当时张某甲的情绪比较激动想动手打警察,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之后他才听说有警察受伤了。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曾警官通知到派出所调解。在派出所一楼的办公室,曾警官让双方把医疗发票拿出来,说一般这种打架处理的方式是双方先自己协商,伤轻的负责伤重的,戴眼镜的男子(苏某某)就不服,让曾警官说道理,曾警官拒绝后,一个穿粉红色衣服的男子(张某甲)就拿着手机开始在曾警官的办公室里面摄像,曾警官就说不能摄像,并叫不是当事人的出去在外面等,摄像的男子就动手打了曾警官一下,对方还有三个人在外面也冲到办公室里面打警察,警察上去制止的时候,有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黄某)就把其中一个高个子警察的脸打肿了,还流了血,然后对方就被其余的警察控制了。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她和老公程某某、侄女肖某某到派出所调解纠纷,对方来了五个小伙子,其中戴眼镜的是祝某某的丈夫,曾警官喊他们双方拿发票出来,祝的丈夫拿出了医药发票,但没有急救发票,曾警官就认为祝丈夫在骗人,就提出必须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对方有一个人就拿出手机来摄像,曾警官就说不能摄像,小伙子不听,曾警官就去制止他,对方的五个小伙子就去抓扯曾警官,其中一个戴金项链的小伙子(张某甲)就用拳头打曾警官,其他四个小伙子也冲上去用拳头打曾警官,其他警官看到了就去拉,结果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小伙子转头就给那个高的警官一拳头,那个高的警官脸和鼻子一下子就肿了,其他几个人又打其他警察,还有个年轻的警官的脖子也被抓了几根血道子,然后周围的警官就来把对方的人拉开了,警察就把这些人带到其他办公室里去了。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自己到派出所办事,自己看见有五个年轻男士进了第一警区办公室,一位警察问其中一位戴眼镜的男士:“当事人为什么没来?”男子很冲的说:“我难道不可以代表吗?”警官就叫其他人离开,其他人没有走,一个穿粉红色T恤的胖子就进来拿着手机要录像,警官就不让他录像,让他们出去,要当事人来,几个男士就一拥而上打那位警察,后头其他警察来拉他们,几个男士就打其他警察,警察被他们打到外面那间办公室,其中一位警察鼻子都打出血,脸都红肿了,当时只有三个警察在场,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才把他们制服了。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8日上午,曾某警官在调解一起打架纠纷案,双方拿出医疗发票后,戴眼镜的苏某某不满于曾某的调解方案,就要提出要看调查材料,曾某拒绝后,一个穿粉色衣服的张某甲就拿手机出来录像,曾某就去制止他,苏某某、钟某甲、黄某就将曾某围住,并与曾某发生了抓扯。自己怕曾某被打,就走过去劝,并叫无关人员退出去,这时黄某就打了曾某一拳,自己就去拉黄某的手,黄某边骂边转身给了自己一拳,打在了自己鼻梁的右侧,自己就去抓住黄某的手,另外三个男子就放开曾某来抓自己的手,自己的手被拉开后,黄某又一拳打在自己的脑袋上。曾某就来拖几个男子,几个男子又对他和曾某边骂边推攘,然后叶所长就带着值班的人员进来了,周华丽警官就用她的手机摄像,几个男子情绪还相当激动,张某甲两次要用拳头打曾某,都被叶所长拉住了,最后四个男子都分别被带走了,他和曾某就到仁寿县中鑫医院去就诊了。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某和祝某某因复印的事情发生纠纷,自己通知双方来调解,祝某某不能来就叫她老公苏某某来参与调解。双方来了之后,他叫双方将医疗票据拿出来,并问双方的意见,自己就说一般处理原则是无伤付有伤,轻伤负重伤,苏某某就大声要求看调查材料,自己就说苏某某没权利看,张某甲就拿手机出来摄像,自己就去阻止并将手机拿过来。苏某某、黄某、钟某甲就过来将他围住,自己与张某乙叫与本案无关的人员离开办公室,黄某等人就来抢自己手中张某甲的手机并骂自己、推攘自己,把自己推到隔墙门那里,黄某就用用拳头打了自己的脸一拳,张某乙来拉,黄某就骂张某乙并转身打了张某乙脸一拳,张某乙抓黄某的手,苏某某他们就不让张某乙抓并推攘张某乙,自己又去拉,结果张某甲用拳头打了他的肩膀,等了一会儿,叶某带人进来劝苏某某他们出去,他们还是不出去,并大声乱骂,他看见周华丽在用手机录像,他和张某乙在控制黄某时,黄某用手肘击打他的腹部几下,张某甲一直情绪很激动的叫自己还手机,两次过来举拳头朝自己打过去,都被叶某抱开了,几个男子也分别被带到其他办公室去了,之后他在仁寿县中鑫医院外二科住院治疗。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曾某在调解一起打架纠纷案,苏某某一方不满意调解方案,就将手机拿出来录像,曾某警官去制止他们拍摄时,他们与曾某警官抓扯起来。自己和张某乙就过去劝阻,把几个男子往外推,黄某就先动手打了曾某一拳,自己与曾某、张某乙就将几个男子推到办公室外面那个小隔间,几个男子还在用四川话骂脏话。后自己就去找叶某所长和实习生徐某,返回时就看见张某乙将黄某控制在隔间的墙角,张某甲想打曾某,自己就去推张某甲,张某甲就用手抓自己的脖子,把自己的脖子抓出几条印痕。当时曾某也去协助张某乙控制黄某,后来张某甲两次想用拳头打曾某,都被拖住了,将张某甲往外拉时,张某甲还用脚踢了徐某两脚,张某甲被拖出去后,自己拿来手铐将黄某铐上了。证人钟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到文林派出所办事,就听到三个男子很凶的说:“把音录起。”矮的警察就说:“你们冷静一下,理解一下不忙调解。”戴眼镜的男子(苏某某)就比较激动,就去抓矮点的警察,穿粉色衣服的男子(张某甲)就拿手机出来,警察就叫四个男子出去,帮自己办事情的高个子警察(张某乙)就去帮忙劝,喊四个男子出去,四个男子就和警察拉扯起来了,四个男子多凶的乱骂并有人用手打警察,人比较多,自己没有看见是谁打的警察。警察把几个男子拉到外间办公室后,自己就没有出去了,他看见一个女警察在用手机录像,等了几分钟,外面来了几个警察把四个男子带走了,帮他办证明的警察回来继续帮他开证明,自己看见这个警察的脸被打肿了。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上班时听见楼下很吵,就下楼到一楼门口,碰见同学王某某,王某某叫自己去喊人,自己就去喊了叶所长。自己与叶所长过去时,看见张某乙将一个黑色衣服的黄某控制在墙角里面的,戴眼镜的苏某某、穿粉色衣服的张某甲、穿紫色衣服的钟某甲都准备去拖开张某乙,叶所长就喊无关的人员请出去,几个人都不听,张某甲两次想冲上去打张某乙,都被自己和叶所长拉开了,自己拉张某甲离开的时候,张某甲用脚蹬了他,他的裤子上都有脚印。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警察调解纠纷时,自己和张某甲站在办公室门口,苏某某、黄某、钟某甲在办公室里面参与调解,她听见警察说:“调解不好,今天就不调解。”张某甲就进到办公室说要录像,警察就不要张某甲录,把张某甲的手机抢过去,张某甲、苏某某、钟某甲、黄某他们就把警察围住,叫警察还手机,这时另外一个警察来叫他们四个出去,边说边推他们,她因为怀孕怕被碰到就站在隔墙边上,也没有看见他们打没打,只听见警察和张某甲他们大声说话,过了一会,张某甲他们四个就被警察推到外面办公室来了,有警察在摄像,外面又来了几个警察想把张某甲他们拖出去,有个警察把手机还给了张某甲,有个警察一直把黄某逮到,张某甲、苏某某、钟某甲就过去拉这个警察的手,我看见这个警察右侧脸上是红的,其他三个警察就去拉张某甲他们三个,张某甲还想用手打警察,被其他警察拉开了,没有打到。10.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7日下午,自己和张某甲、杨某从成都回仁寿给苏某某过生日。第二天早上,苏某某给他打电话叫自己和张某甲、杨某到派出所,他们到派出所后找到了苏某某和钟某甲,苏某某电话联系民警后,一个矮胖民警将他们带至派出所大门右侧底楼最里间的办公室,待他们坐好后,矮胖民警说是调解苏某某的老婆祝某某因复印资料和一个老娘打架的事情,矮胖民警叫双方拿出医药发票后就说按“无伤付有伤,轻伤负重伤”的原则,由苏某某付对方2000多元。他们对矮胖民警的处理方式不满意,就让矮胖民警把调查材料拿出来看,民警拒绝将材料拿给他们看,并说这次调解不好下次来。张某甲就拿出手机准备摄像,矮胖警察就上前阻止张某甲摄像并将张某甲的手机没收,叫他们出去。他们叫矮胖警察还手机时与警察抓扯了起来,自己过去帮忙抢手机时,用拳头打了矮胖警察的脸一拳,高个子警察推他出去的时候,自己辱骂了高个子警察,还打了高个子警察的脸一拳,所以高个子警察和矮胖警察就将他推至外间办公室屋角,要给他戴手铐,钟某甲、苏某某、张某甲他们就不让警察给他戴手铐,钟某甲、苏某某就过来拉矮胖警察,张某甲举起拳头想打矮胖警察,被其他警察拉开了,拉开后张某甲又举起拳头想打矮胖警察,又被其他警察拉开了,两次都没有打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7日下午,自己和杨某、黄某、钟某甲从成都回仁寿给苏某某过生日。次日,四人与苏某某一起到文林派出所解决苏某某的的老婆祝某某和一个老娘打架纠纷的事情,一个矮胖警察将他们接到派出所大门右边底楼最里面的一间办公室,里面还有其余警察在办公。他站在门口听到矮胖的警察叫双方把发票拿出来,警察还说:“解决的原则是无伤付有伤、轻伤负重伤,苏某某花费了医疗费600多元,对方花费了医疗费3000多元,苏某某就要付对方2000多元。”苏某某就提出查看调查材料,被矮胖警察拒绝后,自己就把手机拿出来对着矮胖警察准备录像,警察说这里不能录像并把自己的手机抓过去了,自己一方叫警察还手机犯过程中,与警察发生了抓扯。自己看见有个警察抓住黄某的手,就去拉警察的手,在那抓扯了一会儿后又看见黄某被拖到外间办公室,自己就冲了上去,举起右手准备打警察的时候自己觉得打警察要不得,就没有打,就被后面的警察拉开了,然后自己还是想冲上去打警察,举起右手准备打的时候心里又觉得打不得,才又被后面的警察拉走了,之后他就被警察拖到外面办公室去了,被戴上手铐带走了。庭审中,辩方提交了下列证据:苏某某关于案发起因具体情况的情况说明。成都市帅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张某甲、黄某的个人信用报告,证实因二被告人被羁押,现二人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经营困难。张某甲之妻杨某的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报告、杨某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在派出所内,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致二名人民警察受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张某甲赔偿了受害人民警察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张红霞、丁俊伟关于本案案发事出有因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张晓峰关于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有瑕疵的,由此导致本案案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要求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张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从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芳人民陪审员  舒建国人民陪审员  陈兆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