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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吉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某。上诉人吉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琼中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6日在琼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6日生育儿子邱子秉。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被告经常喝酒,不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4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和好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但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好转。故原告吉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吉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2、婚生儿子邱子秉归被告邱某某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吉某某负担。以上事实,有吉某某提供的(2014)琼中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登记结婚十年之久,并已生育儿子邱子秉。目前虽在家庭琐事的问题上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双方克服矛盾,加强沟通、联系,相互体谅,是能改善夫妻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吉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吉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吉某某负担。上诉人吉某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8月26日在琼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2月6日生育儿子邱子秉。婚后被上诉人不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经常喝酒、三更半夜才回家,并经常在半夜发酒疯殴打上诉人。被上诉人作为一个男人,也不出去打工挣钱维持家庭生活,仅靠上诉人在超市打工的收入维持生活。孩子出生两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生活非常不正常。夫妻己分居一年多。上诉人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邱子秉由被上诉人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邱某某口头答辩称:答辩人对上诉人仍有感情,且孩子还小,需要母亲的照顾,故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另外,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但答辩人并未打过上诉人。答辩人只是偶尔会喝酒。上诉人也打过答辩人。上诉人吉某某与被上诉人邱某某结婚证上载明的结婚登记的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另查明,双方在二审中均认可上诉人吉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开始在外租房居住。除此之外,二审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上诉人吉某某与被上诉人邱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自登记结婚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近十年的时间,并生育了一名子女,可见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上诉人吉某某主张邱某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如果双方能够正视和改正自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不足,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原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吉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吉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凌燕审判员  李秋芸审判员  林中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书记员林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李凌燕撰稿:李凌燕校对:林龙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6日印制(共印15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