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傅贤龙与青岛圣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贤龙,青岛圣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78-1号申请执行人傅贤龙。被执行人青岛圣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1号楼601户。法定代表人梁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傅贤龙与被执行人青岛圣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傅贤龙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圣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3328.36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