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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迪诉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迪,韩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586号原告:胡迪。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迪诉被告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进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