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迪诉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迪,韩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586号原告:胡迪。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迪诉被告韩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进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