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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禹某某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304号原告禹某某,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中洋,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禹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6元,收取367元,由原告黄家芳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谷 博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泽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