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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柱辉、张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柱辉,张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69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尹柱辉。现于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效强。现于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张效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尹柱辉罚金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效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尹柱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高明监狱提审被执行人张效强、尹柱辉,并向被执行人张效强、尹柱辉送达执行令、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广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渤海银行广州分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尹柱辉、张效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柱辉、张效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尹柱辉、张效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雪莹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