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侯某甲、侯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3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乙,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侯某甲,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某乙,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丙,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张某丙婚约彩礼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人民陪审员 于庆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