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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侯某甲、侯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33号原告:张某甲,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乙,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侯某甲,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侯某乙,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丙,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张某丙婚约彩礼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不��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人民陪审员  于庆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