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袁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袁文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单位负责人刘海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贻辉,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定洪,该支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经理。被告袁文忠,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诉被告袁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文忠配偶同意在2015年10月20日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9元,依法减半收取336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伟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扶书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