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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传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传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490号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惠娟。委托代理人顾淮荣、韩志淮。被告金传刚。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物业公司)与被告金传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开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淮荣,被告金传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金传刚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合计为2394元。被告辩称没有缴纳上述期间物业费的原因系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原告帮被告维修好后,被告才同意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房屋位于淮安市日月星城小区西区19幢606室,建筑面积为95.08平方米,为多层住宅。2005年3月22日,原告(乙方)与江苏省苏中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淮安市日月星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入驻日月星城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在此期间,原告(甲方)又与被告本人(乙方)签订了《日月星城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临时公约》。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及协议均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0.35元/㎡.月,于当年元月31日前缴纳。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至今。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江苏省苏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与被告签订的业主临时公约内容均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及业主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自2005年对日月星城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作为业主居住在原告服务范围,其未按约给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考虑到原告在为被告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本院酌定对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传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合计为1915元。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传刚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兆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年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