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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文安富翔典当业有限公司与邓俊友、刘莲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富翔典当业有限公司,邓俊友,刘莲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富翔典当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崇喜。被执行人邓俊友。被执行人刘莲池。文安富翔典当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俊友、刘莲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文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