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福利塑料厂与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福利塑料厂,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福利塑料厂,住泰兴市广陵镇兴宁村。法定代表人马振宇。委托代理人丁伟,江苏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郁蔚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住张家港市保税区广东路9号C栋厂房内,经营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山南路18号。泰兴市福利塑料厂与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泰靖商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靖江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国信通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泰兴市福利塑料厂价款110463.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方可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本案需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方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商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执行结果出来以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郭满秋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