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初字第00394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8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卢云鹏(已判刑)伙同杨国连(已判刑)、何文杰(另案处理)在溧阳市天目湖镇平桥、戴埠镇等地,采用“筒杠”、“牛牛”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双方商定根据时间段将赌场分为下午场(赌场主为杨国连)、夜场(赌场主为卢云鹏)、子夜场(赌场主为杨国连、卢云鹏,何文杰又占了卢云鹏的部分份额),其中,被告人陈某负责帮卢云鹏拎庄封包。2012年8月27日晚,卢云鹏组织被告人陈某等人纠集姚玉仙等二十余人在溧阳市天目湖镇吴村村委上田舍村与安徽交界处的“猪婆岕”山华建福的茶场办公室里,以“牛牛”形式聚众赌博,渔利人民币数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卢云鹏(已判刑)伙同杨国连(已判刑)、何文杰(另案处理)在溧阳市天目湖镇平桥、戴埠镇等地,采用“筒��”、“牛牛”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双方商定根据时间段将赌场分为下午场(赌场主为杨国连)、夜场(赌场主为卢云鹏)、子夜场(赌场主为杨国连、卢云鹏,何文杰又占了卢云鹏的部分份额),其中,被告人陈某负责帮卢云鹏方拎庄封包。2012年8月27日晚,卢云鹏组织被告人陈某等人纠集姚玉仙等二十余人在溧阳市天目湖镇吴村村委上田舍村与安徽交界处的“猪婆岕”山华建福的茶场办公室里,以“牛牛”形式聚众赌博,渔利人民币六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卢云鹏、袁良才、卢洪强、黄云良、丁华平、刘传钰、毛小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陈某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云松人民陪审员 乔建平人民陪审员 汪小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加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