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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全力与闫庆兵、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力,闫庆兵,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618-1号原告:王全力。被告:闫庆兵。被告: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负责人:石晓彬,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湖凌二路。原告王全力诉被告闫庆兵等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闫庆兵驾驶的鲁H×××××重型仓煽式货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闫庆兵驾驶的鲁H×××××重型仓煽式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来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