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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明淑与北京泰康克裘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淑,北京泰康克裘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淑,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泰康克裘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710297),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委会北50米。法定代表人李大国,总经理。徐明淑与北京泰康克裘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明淑于2015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康克公司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5529.97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泰康克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泰康克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经查询,被执行人泰康克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泰康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明淑申请执行的案款35529.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泰康克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