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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镇江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镇江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69号。法定代表人庄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湘,该公司员工。被告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