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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与苗树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五常支行,宋世刚,曲彦波,张玉民,苗树君,姜智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五常支行。被执行人宋世刚,地址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被执行人曲彦波,地址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被执行人张玉民,地址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被执行人苗树君,地址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被执行人姜智玉,地址五常市向阳镇东新立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申请执行宋世刚、曲彦波、张玉民、苗树君、姜智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法执字第14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