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凤志与郭海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志,郭海建,陈立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141号原告徐凤志,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明军,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建,男,1984年4月5日出生。被告陈立君,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4号楼B座2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志与被告郭海建、陈立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凤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建忠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米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