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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嘉园业主委员会与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嘉园业主委员会,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辖初字第3号原告: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嘉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吴志平。。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英。。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阳。。本院受理原告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嘉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被告与温州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温州仲裁委员会管辖,为此申请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泰顺县罗阳镇顺溪嘉园业主委员会,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其与温州大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与本案原告无关,并不适用于本案。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住所地在泰顺县,故泰顺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叶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芬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