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谢鸿阳、杨礼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谢鸿阳,杨礼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一环东路158号。代表人黄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河,男,该行客户经理,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被告谢鸿阳,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告杨礼德,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谢鸿阳、杨礼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原告违约欠款,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