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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龙金与张开心、陶钰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李龙金,男,193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钟梅(特别授权),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张开心,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宁南县。法定代理人张志云(系被告张开心之父),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被告陶钰铄,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杨亚道,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法定代理人杨春虎(系被告杨亚道之父),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周俊,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金诉被告张开心、陶钰铄、杨亚道、周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金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龙金负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