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珍丽申请执行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丽,王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珍丽(又名王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玉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珍丽与被执行人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7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现因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王玉清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继续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源:百度“”